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其处理办法

12-03-13 南昌兼职网-0791work.com 浏览次数:

年后若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综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双倍工资最多仅应该支持11个月,一年后应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故再让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显失公平。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主张违约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对上述情形,有观点主张,民事活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处理。

另有观点主张,应该遵循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对于违约金和赔偿金而言,应该选择数额高的项目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除了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形式。从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等出发,在发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一般应依法主张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赔偿金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五、劳动者在非试用期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提出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益。在前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当在提出辞职后继续上班,待30日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拒不上班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离岗时解除。劳动者未提前 30天通知即离职的,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由认定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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